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黔府发〔1995〕2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
《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已颁发实行。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决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基本内容和任务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行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要完成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改变观念,明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内容和任务,推动房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具体实施办法按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颁发<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6号),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贵州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工资改革后按新标准缴交公积金的通知》执行。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职工工资总额的3-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不低于5%,公积金属住房资金,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其管理机构和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1994〕5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