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管理街道集体经济,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
(四)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居民和社会单位的单位和要求,处理来信来访;
(五)负责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七)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协助做好社会救济、拥军优属、婚姻登记管理、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民政工作;
(三)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市政建设管理、房产管理、住房改造、环卫、环保、工商、物价、征兵、防空、防火、防台、防汛、防震、抢险救灾、居民动迁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免。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编制、内设机构及领导人的职数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街道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依法行政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讨论研究街道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召开居民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按职责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章 工作关系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市、区人民政府布置的任务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