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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二十四)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二十五)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如有挪用,除要限期连本带息追回外,还要追究其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二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工作。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七)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
  六、做好原有政策同本实施意见的衔接工作
  (二十八)要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1994年1月1日以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也应理顺其产权关系。1994年1月1日以后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二十九)原有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限价一律停止执行。
  (三十)要继续做好原有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一)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人员,解决经费,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按年度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加强对各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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