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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十二)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单位的补助资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它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资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十三)已采取提租补贴办法提高房租的,要把住房补贴逐步理入公积金。其它住房补贴一律取消,今后不得增加新的住房补贴。
  (十四)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的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五)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十六)向高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共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市(县)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扣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现行售房价格已高于规定的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十七)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十八)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1996年开始每年递减1%,2000年前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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