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省房改办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有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指导各市(县)住房资金管理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
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办理(原已委托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办理的仍维持现状不变)。受委托的专业银行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
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九)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各市(县)在1995年6月30日前以房租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收入的4%起步,1996年6月30日前达到5%。1996年底至2000年间调租幅度及次数由各市(县)作出具体规划。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按上述办法测定,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
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
每年6月30日为调整租金的年度界线。
(十)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租金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还可以对职工承租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交纳租赁保证金和认购住房债券作出具体规定。
实行抵押出租、以息代租的原规定停止执行,原收押金退还本人,按新的规定交纳房租。
(十一)租金调整后,离退休职工一套控制标准内的现住房,房租支出超过当地规定的占家庭工资收入的比例,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助。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正常的福利性补助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