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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防洪工程社会负担管理办法[失效]

  (二)农、林、牧、渔和农户,采取以谷折款的方法,按耕种或者经营面积每年每亩征收:
  1、种植谷物的旱田,玉米2公斤。
  2、水田、果园、林地、草场,水稻2公斤。
  3、菜田、苇田及其他经济作物,水稻3公斤。
  4、鱼塘,水稻5公斤。
  谷物折款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为减轻农民负担,农户在1997年以前免征(不包括农村专业户)。
  (三)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每年每户20元。
  (四)沈阳市的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五)机关、团体、体育、科研、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年5元。
  第六条 交费人交纳的维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七条 交费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无力按期交纳维护费的,民政福利、劳改劳教企业和农村贫困户,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市抗旱防汛指挥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  
  第八条 大、中、小学师生(不含校办工厂)、残疾人和农村五保户,可以免征。
  第九条 维护费于每年1月份按上一年度应交额一次征收。
  第十条 维护费由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县(市)区抗旱防汛指挥部代征。
  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工商部门负责征收全市个体工商户及农村专业户;
  公安部门负责征收全市暂住人口;
  各县(市)、区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征收中央、省及外市驻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军工企业;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全市纳税人(除上述第三、五款所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外)。
  第十一条 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县和于洪、东陵、大东、苏家屯区征收的维护费,40%上交市抗旱防汛指挥部,60%留县(市)、区抗旱防汛指挥部。
  第十二条 维护费代征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 维护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管理使用,结余部门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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