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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5〕3号 
 1995年1月5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各地区、各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贯彻落实好《决定》,对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切实保障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改革开放和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983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相继制定和施行,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正在逐步提高,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加强我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为健全和完善我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省政府已决定建立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黄懋衡副省长主持,会议组成及有关事项已行文通知。
  二、根据《决定》中提出的“各有关部门要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并理顺关系”的要求,为切实增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力度,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建设,从行政管理上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组建好省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充实既懂法律又有专业技术的律师人才,协助当事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纠纷。各地(市)也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
  三、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支持和配合,形成统一、协调的全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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