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5〕3号
1995年1月5日)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各地区、各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贯彻落实好《决定》,对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切实保障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改革开放和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983年以来,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相继制定和施行,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正在逐步提高,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加强我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为健全和完善我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省政府已决定建立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黄懋衡副省长主持,会议组成及有关事项已行文通知。
二、根据《决定》中提出的“各有关部门要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并理顺关系”的要求,为切实增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力度,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建设,从行政管理上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组建好省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充实既懂法律又有专业技术的律师人才,协助当事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纠纷。各地(市)也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
三、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支持和配合,形成统一、协调的全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