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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

  要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和所处地域情况,实行不同比例的投资分摊政策。防洪除涝等社会公益型的工程,属于省主要负责的,主体工程概算投资的70%、重点配套工程概算投资的50%由省负责,受益地市州县财政相应分担30%和50%;属于地方主要负责的工程,主体工程投资由省视地域经济状况适当安排,贫困山区安排70%,其他地区安排50%,其配套项目由地方投资建设。灌溉等有偿服务型工程,属于省主要负责的,省投资干渠以上工程概算投资的60%-70%,受益县市自筹配套30%-40%。供水、发电等生产经营型工程,谁建设,谁筹资,筹资有困难的,省里给予支持,并实行投资全额有偿回收的办法。
  对于老、少、边、穷、库地区的“当家地”建设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省里给予
重点扶持。
  各级的水利投资,应参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政策;对有些工程实行有偿和部分有偿,定期回收,重新投入水利建设。水利投资有偿使用和回收的具体办法由省水利厅和有关部门研究,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要加强水利资金的管理。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农田水利事业经费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等渠道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都要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对截留、挪用水利经费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努力建立水利经济的良性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支持水利部门深化改革,坚持走“依法管水、科学治水、开发兴水、经营富水”之路,努力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体系、科学的固定资产经营管理体系、合理的供水、供电、排水价格与水利收费体系、完善的水利法制体系和高效的水利服务体系,使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建立水利经济良性运行的机制。
  要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的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有水利水电工程的产权代表,分级管理国有水利水电固定资产。各级水利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所管水利水电工程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加强管理,使其保值增值。
  要认真执行省人大、省政府已制定颁布的水利收费政策,坚持按规定收取水利工程排灌水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并开设专户、专帐,不准截留、挪用,保证水利工程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有必要的资金来源。
  要合理确定中小水电的上网电价,每年按全省平均电价变动水平相应调整;申报、落实农村水电建设基金,按中小水电的供电电量和上网电量,每千瓦时返还2分钱,集中用于发展农村水电事业。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电力局负责制订实施。
  要放手发展水利综合经营。各级水利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水土资源,突破性发展综合经营,不断增强自身活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水利综合经营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开搞活。对水利部门兴办的综合经营实体和生产基地等,任何单位都不得平调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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