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渠道增加水利建设的投入
增加投入,是加快水利建设的关键。各级都要进一步探索国家办水利与社会办水利相结合的路子,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水利投入新机制,提高水利建设的总体投入水平。
各级政府要在“八五”计划的基础上,提高水利基本建设的投资比重。从1995年度起到九十年代末,省、地、市、州、县要确保水利投资随着财政年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其数额应占当年财政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总额的1/3以上。
国家投入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和商品粮棉基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的费用,应有一定数额用于乡镇水利建设。
县市和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农业法》的规定,建立水利专项建设基金。各级投入水利的周转金和有偿使用部分,回收后要纳入基金管理,滚动使用。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留的公积金,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村、组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各项非农业建设征用的排灌耕地面积,要按土地征用费的5%收取水利建设补偿费,收费具体办法由省水利厅、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大力提倡按照统一规划,采用合资、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水利水电化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政策,国家保证其合法权益。
积极引用外资,增加中长期水利贷款。经过批准,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和农田水利事业费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效益好的水利水电项目,可以发行债券。
劳务投入是农村水利建设投入的主体,要坚持和完善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每个农业劳力年投工数量不少于20个,水利任务重的地方可适当增加。要加强用工管理,确保专工专用。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和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均有参加防洪排涝建设的义务,每人每年投工5个。水利积累工和义务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以资代劳。
三、改革水利投资使用办法
加快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分级投入,分级负责,建立投资分摊和有偿使用制度。
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的水利建设事权和投资范围。省主要负责流域性枢纽、调水控制工程和跨地市州的水利设施以及重要骨干水利工程的建设;地市州主要负责跨县市的水利设施和骨干水利工程的建设;一个县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主要由县市负责筹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