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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意见

  五、配套改革措施
  16、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建立资本金制度。按照国办发(1993)29号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试点企业使用的地方拨改贷投资和地方基本建设基金,经有关部门专项审核批准后将余额挂帐停息,并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处理:经批准后可一次性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为国家投资;如无力偿还到期贷款,经银行批准后可以展期归还,并视情况计息缓收;确属“呆帐贷款”的,经严格审计并征得银行同意后,由银行在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具体办法由省计委、省经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省财政厅负责拟订。
  17、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试点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和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组织统一经办和向职工支付。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失业保险费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统一筹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减的职工,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失业救济;由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全省失业保险费的使用安排,试点企业优先。鉴于目前我省社会保险体系尚不健全,试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寻找新的就业门路或建立厂内劳动力市场,实行厂内待业。对试点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各类企业,可以实行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局会同省体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级税务部门等单位拟订。
  18、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食堂、招待所等后勤服务性单位和企业承担的社区服务职能,一般应从企业分离出去。但应区别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处理,有的可由政府或社区服务机构承接;有的可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有的可改为非盈利的事业法人;通过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服务收费等方式弥补开支。被分离单位的产权可由改制后的公司持有;也可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改制后的公司出售。具体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教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办、省体改委负责拟订。
  19、培育全省性的产权交易市场。稳步进行多种形式、多层次的产权交易、规范交易规则。企业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购买、兼并、租赁其他企业或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推动国有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和重组。产权转让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有偿转让;二是转让资产必须经过评估;三是以评估值为基础,通过市场竞价或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四是国有资产转让收入,除国务院、省政府有特殊规定外,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具体办法由省体改委、省国资办会同省经委、省劳动局拟订。
  20、其他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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