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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把我省畜牧业建成支柱产业的通知

  建立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与农贸市场相结合的市场网络,形成总量平衡、物流畅通、经营灵活的运行机制。要有计划地加强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建设,曲靖、玉溪、楚雄、大理、保山、昭通、丽江等地州畜产品主要集散地应分批改造、扩建和新建一批畜产品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拟在昆明新建畜产品批发贸易中心。通过大力发展商品市场,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逐步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与国内外市场接轨。
  逐步建立多渠道流通的新体制,减少流通环节,使消费者和生产者真正得益。要认真解决市场交易制度不规范、秩序混乱以及各种不正当交易等问题。工商、公安、铁路、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作假、坑蒙拐骗的不法分子要严厉打击。
  九、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良种繁育体系、饲料生产及加工供应体系、兽医卫生服务体系、科研推广体系和畜产品加工流通体系。统筹规划,分期分批建设省、地、县畜牧兽医技术综合服务站,逐步完善配套设施,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给予优先。拟在昆明新建畜牧科技信息服务中心,与全国联网,及时向各地发送各种技术、经济信息,开展技术交流和各种经济合作的中介活动。
  要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各级财政和计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改造和建设乡镇站的服务设施,逐步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近几年内,优先解决特困山区和边远民族地区。要妥善解决乡村集体科技人员的工资待遇,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编委和省人事厅云机编(1992)49号文件规定,做好乡镇站集体人员的纳编工作,已纳入事业编制的人员应参加工资套改,享受全民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待遇,所需经费由地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解决。积极鼓励乡镇畜牧兽医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逐步由技术服务型转向经营服务型,走自我发展之路。
  十、切实做好兽医防疫工作
  认真贯彻《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采取免疫、检疫、驱虫、治疗、改圈、监督等综合技术措施,加强农村兽医防治工作,抓好种畜(禽)场的净化,结合市场建设,推行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提高防疫效果,有效控制和扑灭危害大的畜禽疫病。到2000年,把畜禽死亡率分别控制在:猪4%、大牲畜1%、羊3%、禽10%以下,减少畜禽疫病死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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