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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把我省畜牧业建成支柱产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把我省畜牧业建成支柱产业的通知
 (云政发〔1995〕1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改革开放的方针和一系列扶持发展畜牧业的政策,使我省畜牧业生产15年持续稳定增长,实现了肉食基本自给,对保障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快畜牧业的发展,力争到2000年把畜牧业建成产值超100亿元的支柱产业,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畜牧业地位的认识
  畜牧业是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农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是一项富国富民的产业,直接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大力发展畜牧业,对于促进种植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改善食物结构,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繁荣地方民族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带动饲料、食品、制革、毛纺、医药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实现富民兴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省畜牧业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很大,除能满足省内副食品供应和轻工业原料需求外,还可以出口皮张、牛羊肉、乳制品、云腿等特色产品,有广阔的出口创汇前景。把畜牧业建成一项支柱产业,是振兴云南经济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二、发展畜牧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充分挖掘我省畜牧业资源潜力,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行“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确保生猪生产稳定增长的同时,大力发展牛、羊、禽、兔、蜂,加快饲料和畜产品加工业发展步伐,强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市场,把畜牧业建成产值超百亿元的支柱产业。
  发展目标:到2000年,全省畜牧业产值超100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为30%;肉类总产达到150万吨,其中牛羊禽肉占20%,猪肉占80%;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步形成,畜牧兽医实用技术推广面达到70%以上,劳动者素质明显提高,畜牧业发展后劲大大增强。
  三、继续稳定完善对畜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同时发展的政策;对农村养畜重点户、专业户给予优先扶持发展,屠宰税全部返还畜牧部门用于畜牧业发展;省每年安排2.5亿斤饲料粮议转平差价款的三分之一划归省畜牧局用于发展商品猪生产;省、地、县三级财政对乡镇集体兽医人员给予定额补贴;各级财政逐年增加对各种畜禽商品基地的投资;鼓励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开展工作的政策等,必须保持长期稳定不变。
  对宜牧荒山、荒地、荒滩等后备资源,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有偿转让、拍卖使用权,或实行多形式、多层次承包开发,用于种草养畜,承包期和有偿转让期可延长到50至70年,允许继承。对现有草山、草场,可实行租赁或有偿承包,承包期可延长到30至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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