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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3号文件切实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一)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审查条件和审核批准程序,凡不符合条件或不按法定程序申领证照的,医药、卫生、工商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已经开办又未达到审查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和批发业务。
  对药品批发企业,主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在24小时内供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品种,以及向指定的特定地区或者单位供应药品的能力,对不具有上述供应药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要依法停止其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二)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凡未依法按程序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违者应当坚决依法查处。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任何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非法生产经营者手中采购药品。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从事药品批发业务。未取得“制剂许可证”的,禁止配制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严禁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
  购销药品要实行公平竞争,禁止采用回扣或者行贿、索贿等手段。
  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查有关药品的宣传广告内容,广告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予以刊播,违者要依法查处。
  (三)关于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设立,必须按国务院《紧急通知》要求的条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均无权审批。对已设立的未按《紧急通知》要求审批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一律停业整顿;对擅自设立的其他药品集贸市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三、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活动
  各级“打假”机构要组织卫生、医药、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把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列为“打假”的重点;要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对制售假劣药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予以严惩。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纪案件,作为反腐败的重点来抓。各级监察部门要对卫生、医药、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所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按照《紧急通知》精神给予严肃处理。
  各市地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迅速组织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不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要停产整顿;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要停业整顿;违反有关规定购销药品或从事药品批发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明年元月份,各市地、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行本地区、本系统内的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2月份省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到各地检查。各市地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药品管理的清查、整顿情况于明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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