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户储存的资金,在保证原单位正当用款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以临时调度用于支持生产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基本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对专户储存资金进行有偿使用所形成的利息差收入,属于预算外收入。除扣除开展专户储存工作的必要费用外,全部拨付给各专户储存单位。
第十七条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凡使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其资金来源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控购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凡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其资金来源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管理权限和程序报计划部门审批。资金来源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的项目,不得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计划部门应加强对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制订并下达本级预算外资金基本建设的年度导向计划,做好项目与资金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银行应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方向、收支状况进行监督,协助财政部门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审计监督,并对计划、财政、银行、物价等监督部门依法实施再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外资金专职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管理预算外资金。
第二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和会计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在杭的单位,其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属在杭以外的单位,其预算外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本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