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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199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8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现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其范围:
  (一)财政预算外资金,包括各项附加收入和按规定在国家预算以外集中的企业、事业收入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各种事业性收费、业务服务收入和以收费形式形成的各类基金、集资、附加,以及暂未纳入国家预算的行政性收费。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资金。
  (四)其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的属预算外性质的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在法律未对其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前,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办法管理。”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省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四、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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