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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31日)修正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30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公民,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二)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研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制定和修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受理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五)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处理的工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主任。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按有关规定设立妇女权益保障基金,用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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