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的通知
 (鄂政发[1994]170号 1994年12月29日)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现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经批准设立在湖北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的退税作出如下规定:
  一、企业退税必须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多缴纳的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因税负增加而申请的退税,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对税负增加较多的,可按季申请预退,年度终了后清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