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2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2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云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步骤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4〕271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发布《云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步骤规定》,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步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和逐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全省定于1996年底以前全部完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任务。具体要求为:
(一)1995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比例,全省平均应当达到80%,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达到100%。对各类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分别为:
1.外商投资企业在上半年内全部完成;
2.中央、部队、省外驻滇国有企业,省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年内全部完成;
3.地、州、市、县属国有企业在年内完成劳动者人数的80%以上;
4.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年内完成劳动者人数的50%以上。
(二)1996年上半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完成订立劳动合同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