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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各类会议、公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公厅关于
 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各类会议、
 公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政办〔1994〕1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地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府系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自治区第八届人民政府第66次主席办公会议要求,特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的会议、公务活动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政府组成人员和列席单位的正职必须到会,因故需派副职到会的应事前向政府秘书长报告。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必须按通知要求由正职或主管副职领导参加,正职或主管副职领导都不在家的,由在家主持工作的领导参加,必要时带一至二名业务干部。与会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退出。严禁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主任必须按时列席会议,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主任不作硬性规定。
  三、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凡涉及面广、需要协调的,会前应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负责协调,在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再上会,并向会议如实汇报协调情况,以提高会议效率。
  四、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各类会议,凡需要地、州、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正职领导参加的,必须经自治区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批准;需要副职领导参加的,必须经分管副主席批准。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把关。
  五、由分管副主席召开的专业会议,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必须按通知要求由主管领导参加。受分管副主席委托,由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召开的专业会议,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凡是自治区各地州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单位召开的专业会议,一般不要邀请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对涉及面广,确需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讲话的会议,必须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由主办单位提前七至十天提出具体方案,报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各地州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单位不要直接向领导同志发送请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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