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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待业、养老、工伤和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禁殴打、体罚和污辱职工。
  第三十九条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公安机关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
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违反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
  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逾期不出资或逾期出资不足的,由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缴清出资、撤销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逃避商检部门的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的,由商检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未经审批登记而擅自实行承包经营的,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联合责令企业和承包者停止合同,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冻结承包者的利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和承包者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依法缴纳税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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