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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制定 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12月28日广州市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包括市、区、县级市、镇)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方面的职责:
  (一)制订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规划;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监督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依照权限审查、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五)依照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六)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调解纠纷;
  (七)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明确规定各自的办事程序和时限,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报审批机关批准,领取批准证书。
  本市审批机关自接到依照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证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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