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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应当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六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二)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三)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四)开展专业调查、监测、预报、评估、资询活动;
  (五)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业专业科技人员、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
  (六)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七)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管理。
  第七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和人事管理以及业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和监督。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费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二)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开展农业技术承包;
  (三)指导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四)对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五)开展各种农业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的经营服务。
  第九条 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应当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选择课题,加强农业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提供先进、适用的科研成果,开展农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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