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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31日)修正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8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4年12月25日江西省第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必须遵循《农业技术推广法》四条规定的各项原则,严格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把农业技术普及运用于农业生产全过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服务网络,制定具体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渔业、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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