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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百万人温饱工程计划的通知

  --对南疆四地州和其它地州的贫困县新建乡镇企业项目和扶贫项目贷款自筹比例由30%降为10%。
  (二)财税优惠。
  --每年向南疆四地州增拨2500万元扶贫水利水电基本建设投资(其中:和田地区700万元,喀什地区850万元,克州500万元,阿克苏450万元),由自治区计委安排,用于四地州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综合治理春旱、夏洪、风沙、盐碱。
  --自治区每年拨给南疆四地州600万元县乡道路补助费专项用于县乡道路建设。
  --允许南疆四地州及其他贫困县出口的甘草、丝绸放开经营,由当地外贸、医药部门统一收购,自行销售。医药公司对计划外所收交的甘草草原费应退回甘草产地的地州财政,专项用于发展草原建设。
  --牧业、半农半牧业贫困县的牧民定居所需资金,除地、县、乡自筹部分外,扶贫以工代赈资金要给予重点安排。
  --自治区财政每年给南疆四地州各借款100万元,由地州集中用于县(市)地边贸易,实行低息有偿,周转使用。
  --自治区每年安排90万元,用于南疆四地州流浪儿童收管教育。
  --自治区财政每年专项补贴45万元,用于减免贫困户中小学生的学杂费。
  --对北疆牧区人均纯收入300元以下的牧民、牧场职工和干部家属、乡站的畜牧兽医人员和民办教师实行口粮款补助。
  --牧民定居从事种植业免征农业税3至5年。牧民从事采矿、建筑、运输、加工业,免征工商税3至5年。
  --对国扶、区扶的30个贫困县及19个非贫困县插花贫困乡农牧民所办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四年内免交增值税、所得税。原有的乡镇企业,免征所得税至1995年。
  --对南疆四地州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上交自治区财政的30%部分实行返还政策。
  (三)其他优惠。
  --南疆及其他贫困县陆路口岸出口的自产商品(除国家有规定的产品)全部放开,有易货经营权的企业均可经营,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积极争取将塔什库尔干县建成为自由贸易区,开放西姆哈纳、别迭里口岸。
  --向国家申请生丝出口权,允许厂家直接对外贸易。
  --自治区地矿部门要积极帮助贫困县寻找煤炭、黄金、玉石等矿点,在国家统一规划下,鼓励农牧民、联户和集体依法开矿;采矿和运矿全部由农牧民和乡镇企业经营。国营厂矿要尽可能多吸收贫困农牧民为合同工。
  六、部门任务和社会动员
  (一)计划、财政、农业、内外贸、科教、工交、劳动、民政、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扶贫任务纳入工作日程,根据本计划总的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扶贫攻坚计划,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人、财、物和技术上向贫困地区倾斜,为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和改革、发展提供优惠政策和方便条件。
  (二)本着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把每个贫困县市的对口支援和包干扶贫任务落实到每个机关单位(见附件三)。凡有支援任务的机关单位都要有人负责扶贫,派人到受援贫困县市蹲点帮助工作,一定七年不变,不脱贫、不脱钩。
  (三)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继续发挥人才众多、技术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帮助群众解决温饱、脱贫致富。
  (四)充分发挥各类民间扶贫团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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