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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百万人温饱工程计划的通知

  --各贫困县市在下达总规模控制下由县扶贫开发办、计委、财政、银行、乡镇企业等部门参加,共同规划、设计、论证、筛选扶贫开发项目。对使用贫困县县办企业贷款的项目,每年第四季度由县扶贫开发办和发展银行通过地州复审后,报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和自治区发展银行共同批准立项,自治区扶贫开发办与农业发展银行每年集中部分贷款,有计划、有步骤地扶持较大的扶贫开发项目,帮助贫困县支柱产业的发展。须报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备案。
  --南疆几个贫困县集中的地区、自治州,要主动参与所属各贫困县市的扶贫开发项目的论证评估和进行复审,作到与本地州总体发展相适应。
  --扶贫项目一般由相应的经济实体承包开发,统贷统还扶贫资金。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必须集中使用到贫困县中的贫困乡,主要扶持乡以下的老果园改造、牛羊育肥、草原建设等种植业、养殖业和以种养业为原料的加工业项目。以及牧民定居和棚圈建设、扶持乡镇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农民联营及个体企业、乡村股份合作企业、“菜篮子”工程等。以工代赈资金对牧业及半农半牧贫困县牧民定居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给予重点安排。扶贫项目效益必须落实到贫困户,不允许为那些与贫困户利益无关的项目搞拼盘、补缺口。
  --扶贫资金的投放要与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贷款的回收率挂钩,建立综合的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贷款使用责任制。各贫困县市的扶贫开发办都采取返聘办法设置一名专职项目建设跟踪员,保证项目的扶贫性质不变、顺利实施和贷款到期回收。呆帐超过10%就要扣减下年贷款规模。
  --严格扶贫资金审计制度,每年审计一次,以地、县自查自审为主,自治区进行抽查。
  --根据国家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自治区情况,由区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门和扶贫开发办等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管好用好扶贫资金。
  --要善于把以工代赈、综合开发和其他投入的资金很好结合起来,用于贫困县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优势产业的发展。
  五、政策措施保障
  1986年以来,自治区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扶贫优惠政策,由于情况的变化和形势的发展,一部分已自行失效,有的虽未完全失效,但无较大实际意义,经过清理、修改、补充,以下优惠政策措施必须继续实行。
  (一)信贷优惠。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4年至2000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贴息贷款,作为地方投入,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扶持的贫困县和非贫困县的插花贫困乡(其中:国家扶持重点贫困县3600万元,自治区扶持的贫困县1000万元,非贫困县插花贫困乡400万元),贷款期3年,贴息三年,按一般农业贷款利率计息,其中2.4‰月息由用户承担,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在原定给南疆四地州3500万元扶贫生产周转贷款专项用于和田、喀什、克孜勒苏、阿克苏四地州扶贫。
  --自治区财政在“七五”期间每年安排南疆三地州700万元扶贫生产周转金的基础上,从1993年每年增加300万元,共1000万元,用于和田、喀什、克孜勒苏、阿克苏四地州的县乡经济和农村二、三产业的周转金和贷款的贴息。
  --对贫困县技术改造贷款和集体工业设备贷款在国家规定统一利率情况下,给予适当下浮照顾。
  --对贫困县地方国有工业、商办工业、交通运输业流动资金贷款根据现行政策适当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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