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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百万人温饱工程计划的通知

  --继续扩大地边贸易。沿边贫困县要充分发挥地缘优势,扩大同周边国家的贸易往来。非沿边贫困县,要建立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出口贸易。
  --继续推行牧民定居。改变落后的靠天养畜、逐水草而居的生产、生活方式,鼓励牧民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居、半定居,走种草养畜、综合经营的道路。
  (三)扶贫开发解决温饱的主要形式:
  --建立支柱产业。立足本地资源,面对市场需求,开发名优特稀、小轻贵产品,建立起由龙头企业带动的专业化生产、连片发展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生产基地或区域性支柱产业。
  --兴办扶贫实体。按照创建一个厂(场)、就业一批人、脱贫一大片的模式,兴办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扶贫经济实体,带动群众脱贫致富。
  --发展庭院经济。结合农村、牧区“五好”建设,搞好以种、养业为主的庭院经济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商品生产,规模经营。
  --引导异地开发。在没有办企业条件的地方,在坚持自愿的条件下,经过协商和批准,带资带劳到环境较好的乡镇和工业区进行异地开发,扩大脱贫门路。
  --发展骨干企业。帮助贫困县、乡建立和发展骨干企业,壮大经济实力,改变财政困难状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发展个体经济。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要解放思想,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展。
  --提高人口素质。通过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普及初等教育,加强干部培训和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扩大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干部交流和经济技术协作,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的文化和技术素质,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开展康复扶贫,一视同仁对待贫困残疾人,搞好康复扶贫。
  四、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
  (一)为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扶贫专款一律延续到2000年。
  (二)从1994年开始,将国家和自治区用于出列的贫困县市的扶贫信贷
资金调整出来,用于国扶和区扶贫困县市。中央和自治区原来投放给这些县市的扶贫资金,到期回收后,仍留本县市内周转使用。
  (三)中央和自治区投放给国家和自治区扶持的贫困县市的资金,要重点用于贫困县的122个贫困乡(见附件二),把贫困乡作为资金投放重点和项目覆盖区。非贫困县市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贫困户,除察布查尔县的阔洪齐乡、海努克乡,伊宁县的卡拉亚尕西乡、阿乌利亚乡、麻扎乡、哈密市的芨芨台乡、乌拉台乡、榆树沟乡、柳树沟乡、白石头乡、板房沟乡,伊吾县的盐池乡、前山乡,尉犁县的喀尔曲尕乡,库车县的哈尼喀塔木乡,莎车县的霍什拉甫乡、恰热克乡、孜热甫夏提乡,泽普县的布依鲁克乡等19个贫困乡以外,均由地(州)、县(市)安排资金扶持。
  (四)改革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方式,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
  --自治区扶贫开发以工代赈领导小组根据本计划要求和贫困县、贫困人口、贫困程度、生产条件和开发情况,讨论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项目的分配方案。资金的投放要向特困县、乡、村、户倾斜。
  --从1994年开始,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总额的80%切块分配到贫困县,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选定项目后交发展银行评估,按项目进行管理;20%留自治区作为机动资金分配使用,主要用于增加对上年扶贫开发项目效益明显、解决温饱成效显著的县、乡温饱工程投入,其中的一部分也可用于因某些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专门项目。19个插花贫困乡安排的贴息贷款戴帽分配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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