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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决定
 (鄂发〔1994〕24号
 1994年12月23日)


  为了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抓住机遇,加快农村奔小康步伐,加速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现就加强小城镇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小城镇建设的意义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日益重要。当前,全国以及我省的改革与发展已进入了工农结合、城乡一体、协调推进的新阶段。建设小城镇,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枢纽工程;是推动农村经济全面振兴,加速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推进农村工业化进程,带动第三产业发展,稳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村市场发育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和提高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逐步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的重要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有战略眼光和长远观点,把加强小城镇建设作为农村深化改革、全面振兴的新的突破口,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搞好试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合力推进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
  二、加强小城镇建设的思路与方针
  小城镇建设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按照建一个城镇、活一片经济、兴一串产业、富一方群众的要求,把小城镇建设成工业的小区、第三产业配套发展的集中点、农副产品的聚散市场、农村剩余劳动力稳定转移的阵地和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
  加强小城镇建设的基本方针是:
  1、坚持集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加快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突出发展二、三产业;
  2、坚持发挥优势与形成特色相结合,立足当地资源,选准优势项目,建立支柱产业,形成城镇特色;
  3、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经济发达地区和沿江、沿线、沿边、城郊及重点开发建设区,要高起点、高标准加快小城镇的建设,其他地方应量力而行,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
  4、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结合,保护环境,节约用地;
  5、坚持产销结合,大力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促进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的形成;
  6、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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