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需重点支持的解困试点企业,其因拨改贷和基本建设基金形成的债务,由企业及主管部门申报,经计委、财政、建行三家审定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省安排的,可予全部或部分豁免,也可将原来的“拨改贷”余额挂帐停息;经批准纺织企业可转为国家资本金;凡属国家安排的,由省计委、建行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和银行申请豁免。
八、对解困试点企业中质量好、有市场、有效益而缺乏资金的产品,应及时注入生产资金。具体由企业向开户银行申请,银行会同经委、财政逐户审定,当地财政担保,戴帽下达,专款专用,确保归还。
九、对停产整顿的解困试点企业,其银行借款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并逐级上报省有关分行和国家总行批准后,在整顿期间可缓缴利息。
十、对被优势企业兼并或合并的解困试点企业,其银行借款,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并逐级上报省有关分行和总行批准后,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挂帐停息或减息的优惠。
十一、解困试点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收入,在偿还银行债务和安置好本企业职工生活后,可按一定比例提出专项基金,用于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
十二、对解困试点企业,在按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后,可有偿转让、出租企业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收益的85%用于企业解困,15%用于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三、对解困试点企业中原属工业企业的房产,由于历史原因改由企业向房管部门租赁的,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归还给企业,让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房产用途。
十四、为有效保护资产存量,使有“生命”的部分能充分发挥作用,解困试点企业可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立,其资产负债由母体负担。其母体所欠债务,应从分立企业所实现利润中,按一定比例逐步偿还。对分立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予注册登记,银行应予信贷支持。新分立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后,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十五、对解困试点企业,凡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职工,若本人申请,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有关待遇由所在企业比照国家职工病残退休标准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