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经委关于湖北省国有工业企业解困试点工作
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4]122号 1994年12月23日)
省经委《关于湖北省国有工业企业解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45家解困试点企业认真实施。
进行国有工业企业的解困试点,是帮助企业解脱历史包袱,增强造血功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探索进一步搞活国有工业企业的一个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加强协调,积极配合,根据解困试点企业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湖北省国有工业企业解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帮助我省国有工业困难企业摆脱困境,转换经营机制,我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选择了45家企业进行解困试点,并对试点企业解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解困试点企业在全面清产核资以后,按照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确属坏、死的老帐,可优先处理。
二、对解困试点企业在承包期间因亏损而欠交的承包利税,凡属1993年前的可予以豁免。
三、对解困试点企业所拖欠的财政周转金,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逐户核定后,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免收或缓收占用费。
四、对解困试点企业1994年欠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予以缓征照顾。缓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延期缓征。
五、解困试点企业通过开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
六、对解困试点企业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热加工、支农产品及新产品生产的,在税收上继续实行免税等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确需支持的企业,继续按规定在税收上给予列收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