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政〔1994〕83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土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以及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勘察设计质量、建筑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返修质量;其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国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行政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行负责的管理制度。
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 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国家规定的行业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八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包括桩基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查,并统一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