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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邮电通信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陕西省邮电通信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8日)废止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二号)


  《陕西省邮电通信条例》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邮电通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邮电通信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邮电通信的建设、生产、经营和公用、专用通信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工作的领导,积极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邮电部门做好邮电通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邮电管理局负责本省邮电通信工作,是本省邮电通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责。
  市(地区)、县(市、区)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建设和邮电通信业务工作,并受省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邮电通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通信设施安全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邮电部门应当对发展、建设邮电通信事业和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级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将邮电通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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