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鄂政发〔1994〕102号
1994年12月21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部署,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范围
凡与本省境内所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实行劳动合同制。
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步骤
根据各地近年来劳动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改革环境及所具备的条件,武汉、黄石、宜昌、襄樊、孝感、荆沙等市和全省非国有企业应在1995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余地、市、州1995年底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应达到80%以上。1996年上半年,全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国务院各部委在鄂企业和省直在各地、市、州的企业,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进程与企业所在地同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企业,应在1995年底前率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从1995年1月1日起,凡与用人单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各地、市、州政府(行署)应根据
《劳动法》和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步骤,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核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照
《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