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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豫政〔1994〕86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一并贯彻执行。
  妥善安置好企业富余职工,对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努力为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

            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
            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

  为促进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革企业用人制度,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款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安置企业富余职工要按照企业自行安置为主、市场调节和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从具体情况出发,坚持多形式、多渠道安置。在目前市场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应发挥自身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辟安置门路,合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政府部门和社会应提供必要的服务,给予积极的扶持。要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逐步走向劳动力的社会调节,实现企业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
  二、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资源、开发第三产业、组织劳动输出,亦包括请当地政府协调,利用城市的现有市场为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停产、开工不足企业的人员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等多项不足企业的人员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等多项措施。对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劳动等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放宽登记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资金不足的应给予贷款或从失业保险金的生产自救费中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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