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河南境内的其他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1995年底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
(四)中央部属和外省驻豫企业以及省属企业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与所在地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
(五)各地可选择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进行集体合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实行范围。
三、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
劳动法》有关条款衔接的问题。如果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个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
劳动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变更相关内容;变更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三)关于合同化管理与《
劳动法》衔接的问题。实行合同化管理的企业,要按照《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完善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的条款和内容,逐步使合同化管理的岗位合同向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过渡。
(四)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
劳动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予以订立。
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
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