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部分涉及企业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合同
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1994〕87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保证《
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加快我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目前,我省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已达233万人,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56.2%,其中安阳、新乡两市上半年前已全部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其他各地在7月份《
劳动法》颁布后,即对这项工作作了部署,正在积极推行。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办法,扩大实施范围,到1995年底前在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目标,采取措施,确保劳动合同制度的如期实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和监督。要强化劳动合同管理,把劳动合同的订立作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步骤
(一)1994年年底前,全省要有70%以上的国有企业及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今年已确定的洛阳、漯河、濮阳、焦作、平顶山、南阳等市地(包括所属县、市、区)以及新郑、巩义、尉氏、通许、长葛、义马、卢氏、扶沟、确山、信阳、夏邑、虞城等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县(市)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鹤壁、许昌、三门峡等市地要有70%以上的国有企业及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郑州、开封、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等市地要有50%以上的企业及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与此同时,要积极推进集体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1995年上半年,全省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