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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政府领导和有关负责同志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政府领导和有关
 负责同志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141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省政府领导和有关负责同志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

     关于省政府领导和有关负责同志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为了贯彻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节约财政开支,切实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的精神,现就省政府领导和有关负责同志的汽车配备、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省长配备1辆专车,副省长相对固定1辆工作用车。
  二、今后副省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正省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过去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已配备了专车的副省级离退休干部,其专车可以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统一调度使用。
  三、省长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车型的轿车,副省长(含其他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5升以下车型的轿车。现在使用的轿车超过上述标准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在现有车辆中予以调换;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继续使用,不得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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