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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林业部门设置的木材检查站也要实行总量控制,由省林业厅提出具体设站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必须设置的季节性、突击性的专项临时检查站,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按上述审批程序批准的收费站、检查站,分别由省各主管部门向省政府纠风办备案并通报省公安厅。在国道上设置的收费站和木材检查站同时由省交通厅、林业厅分别报国务院交通部、林业部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站点管理。经批准设置的车辆通行收费站、临时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应在站点适当位置公布设站单位、批准证件、工作范围和监督电话。收费站还应公布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接受群众监督。收费、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其中车辆通行收费站的收费人员必须佩戴执勤证,木材检查站的检查人员必须同时持有林政检查证和执罚公务证。执勤证、检查证、执罚证要按法定程序核准,一人一证,不得转让。持证人员只限在本站区内工作,不得超越站区执行职务。无证人员不得履行检查、罚款、收费职责。检查、收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收费罚款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罚款票据,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
  各级公安、交通、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民警和收费站、检查站的监督与管理。强化对执勤、收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健全内部制约机制。交通、林业部门要规范收费站、检查站的收费、检查行为,制定收费站、检查站人员行为规范,逐步实现站点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执行。各市、县政府、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都要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严肃查处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省政府决定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我省治理公路“三乱”的日常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各级公安部门要以身作则,认真负起责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各级监察、纠风办要加强对公路“三乱”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财政、物价部门要定期对收费、罚款收入进行监督审计。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对公路“三乱”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对于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制止,并可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理,也要以建议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侵犯驾驶人员人身权利和危害公私财物安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也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发现的公安交警巡逻执勤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公安、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大小进行处理。对于违反规定乱收、乱罚的款项应退还给被收、被罚人,无法退还的一律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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