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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交通部门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设路桥车辆通行收费站。收费站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我省凡利用贷款(包括需要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的高等级公路或大型公路桥梁、隧道,其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后设置收费站,对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凡完全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以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律不得设站收取通行费。
  交通部门的规费征收和稽查要依法进行,坚持源泉管理。需要设临时征费稽查站的,应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林业部门可以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具体设站地点由省林业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木材检查站的职责是对过往运载木材的车辆依法进行检查,不得对其他非运载木材的车辆进行检查、收费、罚款。在前一木材检查站检查处理过的车辆,以后途经我省各木材检查站不得重复处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源泉管理。林政人员可以在多林地区的木材集散地、木材市场、储木场依法进行稽查。
  除以上部门和人员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公路上查车收费、罚款,更不能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以及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行为;任何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制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和宣传品等;不得在公路上或者城市入口处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拦截过往车辆冲洗。违者按“三乱”行为论处。
  三、严格设站审批权限和程序。我省各类公路上各种站点的设置,实行设站单位逐级上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报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制度。各种站的设置必须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有利于发展经济和交通运输生产;必须全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站;必须实行总量控制,具体设站定点到位。除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外,任何市、县政府、地区行署和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批准设站。
  交通部门设置的车辆通行收费站要实行总量控制。具体设站方案由省交通厅提出,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在工程正式竣工后逐站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内容由四部门议定)合格后再办理批准手续。严禁在工程竣工前自行收费。省财政、审计、物价、交通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我省已经批准的现有车辆通行收费站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审计,对于利用收费已还清贷款的收费站要立即停止收费,限期撤除;设置不合理的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坚决进行撤并。
  交通部门设临时征费稽查站,由省交通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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