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国有股比重过大的,经批准可将部分国有资产折股出售给社会法人和自然人。
五、股份制企业在股利分配时要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家股的收益权。国家股股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应及时上缴。如企业生产经营确实需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国家股股利可作为企业对国家负债有偿使用,收取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资金占用费;或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意,办理增资手续,作为新增加的国家股。
六、为了增强企业凝聚力和调动职工当家做主的积极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小型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给本企业职工,将原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七、对中小型国有工交、商业、服务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和服务网点、边远门市部,可通过清产核资推向市场公开拍卖、出售或租赁。购买和承租者可以是国内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外商(国家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企业除外)。外商购买企业产权超过25%时,可注册为中外合资企业。
对可以独立经营的固定资产,租赁期内能够收回全部资产价值和合理利润(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可签订契约,租赁给职工经营使用,按期收回租赁费,租赁期满后,资产归租赁者所有。
八、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企业兼并,要打破所有制界限,既可以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兼并其他所有制企业,其他所有制企业也可兼并国有企业。企业兼并要等价交换。同一管理级次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原则上实行无偿划拨。不同管理级次、不同所有制之间必须有偿兼并。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基本相等的,兼并企业可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所有权。被兼并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将出售资产收入转交劳动部门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统筹金,用于被兼并企业离退休职工。
九、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收入,按投资份额和级次,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上缴同级财政,由本级人民政府专项用于支持结构调整或补充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资本金。
十、国有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处置(包括出售、出租和抵押)。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全部留给企业,按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当于该设备的净值收回部分,必须用于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