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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1994〕68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深化企业改革的部置,现就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产权登记,企业按登记的国有资产额,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资金使用凭证。国家以出资额依法享有出资者权益,并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国家及其他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国家及其他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企业法人财产,干预企业生产经营。
  二、凡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行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各类企业资产认真进行评估,评估价值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转让企业产权的底价。资产评估应以当前市场价格为主要依据,既不能低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不能高评而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禁止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
  三、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组、中外合资合作或“国有民营”时,要组织专人对原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清理。对原企业亏损,资产报损、报废,已经成为坏帐的债权债务,经过认真核实,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分别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部门批准后予以处理。不得将原国有企业的“包袱”带给新组建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如果国有资产总额太大,影响企业资本金利润率,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原企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职工宿舍等非生产经营单位的资产,可暂不折价入股,土地使用权价值也可暂不折股,由股份制企业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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