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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失效]

  交验《测绘资格证书》和物价、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主管上级下达的测绘任务文件或者测绘任务合同书、协议书或者委托书;
  填写《测绘任务登记表》;
  由测绘任务登记部门核发《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超出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
  (二)不具备合法的收费手续;
  (三)测绘收费超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价格;
  (四)已有近期同等精度的测绘成果。
  第九条 凡已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并取得《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的单位,各级测绘资料管理部门必须向其提供所需要的测绘起始数据等资料。
  测绘资料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条 测绘任务施测时,当地测绘管理部门凭《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测绘资格证书》等予以提供测绘工作的便利和支持。
  第十一条 测绘任务执行单位在施测过程中,要妥善保护测量标志。发现已损坏的测量标志,应及时报告当地测绘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领到测绘任务登记证后,如测绘任务发生变动,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测绘任务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管理部门汇交下列资料:
  (一)测绘生产技术总结;
  (二)测绘成果质量验收报告;
  (三)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四)测量标志维护资料及新标志点的委托保管书复印本。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未按本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省测绘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地(市)测绘管理部门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测绘,补办登记手续。
  (二)拒不办理登记手续继续违法测绘的,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可扣缴《测绘资格证书》3个月至半年。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将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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