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籍测绘:
比例尺为1:1万,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4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
(六)各种涉外测绘。
(七)编制1:2.5万(含1:2.5万)以及更小比例尺的有密级的或者内部使用的地图1幅以上者。
第五条 下列限额以内的测绘任务,在地(市)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向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一)地形测量、工程测量中的地形图测绘: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5至25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1至10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0.5至5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0.1至1.5平方公里以内;
(二)地籍测绘: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5至25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1至4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0.5至2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0.1至1平方公里以内;
(三)地形图编制:
比例尺为1:1万,测绘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小于上述最小限额的测绘任务,可不进行登记。
第六条 登记办法:
(一)列入全国和省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应在施测前将年度测绘计划连同原规划一并提交省测绘管理部门,可不再另行登记;
(二)上述规划以外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应在施测前按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限,到省或者地、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测绘任务部分在我省行政区域的,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向我省测绘管理部门登记;
(四)两个以上测绘单位联合承担的测绘任务,由总揽或者要承揽此项测绘任务的单位申请办理登记;
(五)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施测前办理登记的,测绘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测绘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经批准后可视情况准予缓期登记。
第七条 施测单位登记时,按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