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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1994]70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现将《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各种测绘工作的单位和承担民用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施测前均应按限额管理权限,到测绘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第三条 测绘任务包括: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地形测绘(含水下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地图编制。
  第四条 下列限额(含限额数)以上的测绘任务,在省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按国家测绘技术标准属于四等以上的大地控制测量(含卫星定位测量)。
  (二)各种比例尺的航空摄影。
  (三)地形测量,按成图比例尺及测绘面积区分(含带状地形测图折合面积):
  比例尺为1:10万,测绘面积在16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万,测绘面积在4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2.5万,测绘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1万,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上。
  (四)工程测量中的控制测量和地形图测绘。
  控制测量中符合四等以上大地控制测量标准者,按第(一)项的规定登记;属于随地形图测绘者,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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