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部分涉及企业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五单位
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1994〕67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经委、劳动厅、煤炭厅、地质矿产厅、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计经委 劳动厅 煤炭厅 地质矿产厅 总工会
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近几年,我省乡镇煤矿、集体煤矿和个体煤矿(以下简称乡镇煤矿)发展很快,1993年原煤产量达3699.6万吨,占全省煤炭总产量9218万吨的40%,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不少乡镇煤矿设备简陋,生产工艺落后,生产条件简单,约有30%的矿井属于独眼井、自然通风和无证矿井;加之矿长素质差,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不够明确,致使重大事故不断发生。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使我省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步入健康轨道,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乡镇煤矿在三年内的工作目标:年产3万吨以上的骨干矿井发展到500个(目前约300个),年产量稳定在4000万吨;依法对无证矿井进行清理、整顿,对有资源的无证矿井,经过扶持、完善,符合安全标准的,及时发给采矿许可证、开工证和生产许可证,对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现有的有证矿井,经过整顿提高,在近期内达到《河南省乡镇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
二、必须坚持依法办矿、安全办矿。乡镇煤矿在不同的阶段应分别取得地矿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煤炭部门颁发的开工证、生产许可证。地矿、煤炭部门要认真搞好乡镇煤矿的审批发证工作,对具备办矿条件的,要及时审批发证,不能拖延。对不具备办矿条件的,不能审批发证,谁审批发证谁负责。
三、按照
矿产资源法的要求,地矿部门要依法保护国家资源,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无证矿和越界开采的矿井,有关部门要在做好调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提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无采矿许可证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