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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我省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
 我省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人员
 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1994〕66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我省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我省驻港澳地区中资
             机构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为实施我省开放带动战略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干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是指: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地)县(市、区)及所属单位在香港、澳门地区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中资机构中由我省各单位派出的人员(简称内派人员),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意见办理。
  二、我省驻港澳地区各中资机构的党务、行政工作和国有资产监管均委托豫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工作人员的选派,由派出单位提出名单,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拟派人员进行审查和考核,符合派出条件的,按《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豫办〔1994〕3号)第三条规定的审批单位和权限审核后,由省人事厅负责统一汇总,报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我省驻港澳机构因工作需要录用在国外的中国留学生,由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审查同意后报省人事厅批准。
  三、内派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勤政廉洁,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1〕8号)中提出的政治条件。
  (二)熟悉本职工作。派出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能够独立对外开展工作和处理问题。
  (三)具有不少于3年的内地工作经历。留学回国人员因工作急需,经省人事厅批准,可不受内地工作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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