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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 堤防维护费纳费人凡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收的,其堤防维护费同时给予减免。
  第六条 堤防维护费征(代)收机关,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专用收据》。全省堤防维护费收费许可证和专用收据,由省水利部门统一向省物价、财政部门申领后,由省水利、地税、财政部门按系统发至征(代)收机关。
  堤防维护费征(代)收机关,除必须使用上款规定的收据外,还必须单独记账,定期缴款。
  第七条 征收堤防维护费的年度计划,由省水利厅商省地税局、财政厅确定,并按系统下达给征(代)收机关。
  第八条 从堤防维护费实收款中,划出2%的款额用作征(代)收手续费。手续费全部由征(代)收机关就地扣留。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年度终了后20天内,将代收堤防维护费上交至省地税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的农税机关代收的堤防维护费,必须每年12月底以前一次性向省财政部门交清。各级水利部门直接收取的堤防维护费,必须亦按本实施办法对地税机关规定的上交期限如数上交至省水利部门;由当地水利部门与税务机关商定具体收费机关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堤防维护费,可由同级水利部门上交。
  第十条 全省堤防维护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连年结转使用。
  省地税和财政部门对本系统代收的堤防维护费,分别每年分4次和1次凭收费收据和汇总报表与省水利厅结算,并将资金全额转入省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省水利部门对本系统所收取的堤防维护费,亦必须按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全额存入省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全省堤防维护费征(代)收机关年度交存的堤防维护费超过征收计划的,即从超计划部分的资金中,划出18%的资金,由该机关用作本系统征管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全省堤防维护费收入主要用于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修建、维护和管理,包括:
  (一)堤防整险加固工程及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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