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利于蚕桑生产,提高茧、丝质量,蚕桑基地的建设必须坚持认真的科学论证;坚持稳定和完善桑园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在水、肥条件较好的地方,利用荒山、荒地新开垦的桑园,可以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或延长承包期,允许继承;坚持推广桑园的技术联产承包经济合同责任制,积极组织和鼓励蚕桑科技人员参加技术联产承包;加强收烘茧站、共育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以保证蚕桑所需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畅通。
2、多方筹集资金,增加投入。发展蚕桑生产的资金,原则上以群众自筹为主,省地县财政和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扶持,实行多渠道筹集。省政府从今年起连续6年每年筹集2000万元左右的贴息贷款,用于蚕桑基地县的栽桑养蚕。此外,省里再安排一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基地县的苗圃、科技服务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培训。这部分扶持资金要求地县按1∶1配套。
要充分发挥地、县、乡、村和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共同增加投入,并积极引进省外和国外资金。与此同时继续实行提取蚕桑生产扶持费和蚕改费。从1994年起,蚕桑生产扶持费由用茧单位在向收烘部门收购干茧时,按每收购1公斤干茧提取1.5元交给收烘部门作为专款用于扶持蚕桑生产,计入茧本。蚕改费,按鲜茧每公斤收购价的4%提取,计入茧本,这4%的蚕改费中,70%留县(市)蚕桑生产主管部门,另外的20%及10%分别上交地(州)市和省蚕桑生产主管部门。上述所提取的生产扶持费、蚕改费,除省蚕桑主管部门得到的10%蚕改费主要用于扶持蚕种生产外,地、县所得部分应全部用于蚕桑生产和蚕品种改良方面,具体收取、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省轻纺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制定。
3、深化改革,理顺经营关系。茧丝绸是国家统一组织经营的重要出口商品,各地特别是基地县应结合实际走适应市场竞争的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新路,可借鉴陆良县茧丝绸一条龙的经验,在蚕桑丝绸产业发展中建立起农工贸,产供销,内外贸联合经营的经济实体,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机制,为防止“蚕茧大战”的发生和保护蚕农利益,各地及基地县生产的蚕茧、生丝本关统一管理,按照“谁组织扶持生产谁收购、谁扶持谁受益”的原则,在一保出口、二保当地丝绸厂的前提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决定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的单位,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外地来收购、经营蚕茧的单位必须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持有效,合法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严禁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收购蚕茧、哄抬茧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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