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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从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搞活木材流通、促进山区经济发展出发,对木材流通继续实行重点产材县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进山收购的政策,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所需木材,不得直接进山收购。林业部门要注意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认真搞好服务,严禁压等压价收购。各地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积极组建木材市场。对现有木材市场要加强管理,方便流通。今后,重点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对无证照经营加工木材的,一律予以取缔。严禁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经营木材。要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凡没有国有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的,铁路、公路及其他运输单位和个体运输户不得承运。木材检查站要依法对木材运输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违章运输行为。各地要针对本地区木材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对1992年以来无证或违反规定经营加工木材和违章运输木材的进行一次清理。工商、税务、物价、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抓好清理工作。
  四、加强林地管理,从严控制征占用林地
  林地是发展林业的基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占或破坏林地。要坚持实行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和补偿制度,凡需征用、占用林地的须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严格按照法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并依法收取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安置补助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各地要对1992年以来,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批少占多、未按规定给予补偿的进行一次清理。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要限期补办审批和补偿手续。凡拒不补办的,要按有关规定,收回非法占用的林地,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抓紧做好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对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权属确定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侵占或砍伐。
  五、完善管理制度,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
  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保护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销、加工和进出口的管理,坚持实行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对猎枪、弹具生产、销售的管理,实行凭证购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各地要对农贸市场、饭店、皮毛加工厂、制药厂、狩猎场等单位经营、加工、销售以及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乱捕滥猎、倒卖、走私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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