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112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
近年来,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一些地区也存在超限额采伐和盗伐滥伐林木、木材经营加工秩序混乱、违章运输木材、随意侵占林地和改变国有林地隶属关系以及乱捕滥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保护管理意识,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和宏观调控生态环境的主要手段。我省是少林省,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水利设施充分发挥效益,实现农业稳产高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有全局和长远观念,克服短期行为,妥善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
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任期目标责任制,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以及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尤其是县、乡两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考评。凡任期内对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成绩卓著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干部、人事部门要与林业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
二、强化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是国家对林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省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全省每年所有人为采伐消耗森林资源(胸径5厘米以上立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准突破。要科学地使用采伐限额,合理地采伐利用森林资源,调整森林资源结构,逐步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森林质量。森林采伐必须按照核定的限额,坚持采伐设计、审批、拨交、验收等制度凭证进行,严禁乱开口子、乱批条子,擅自超限额采伐林木。要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对1991年以来在森林采伐中出现的超限额、越权审批或无证采伐、变相增加采伐限额等各种乱砍滥伐林木,尤其是领导干部擅自批准采伐林木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逐步实现采伐限额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木材市场管理,整顿木材流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