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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党政机关处理群众集体上访暂行办法

  (四)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超出本级、本部门处理权限的,以及上访群众有可能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的,接待单位应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和稳定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在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时,要做到以下各点:
  (一)凡群众集体上访反映问题涉及面较大的,应及时交办有关地方或部门查处。承办地方和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实事求是地及时作出恰当处理,并向上级机关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二)涉及跨地域的问题,报上级机关协调处理;涉及同级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政信访部门是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和处理群众集体上访的工作部门。对群众到党委、政府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信访部门有权向同级有关职能部门或下级党委、政府交办,并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处理不当的,有权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处理。
  第十条 对处理群众上访活动,一般不要动用公安干警。发生较大规模群众集体到党政机关上访,确需公安机关派员维护秩序的,可报请领导机关批准后,予以协助;对煽动闹事和有其它非法越轨行为的,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章 集体上访群众的行为规则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在接待和处理集体上访时,要教育上访群众以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切实做到以下各点:
  (一)到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集体上访反映问题,应按接待部门的要求推选代表;推选出的代表应客观反映集体上访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负责维持被代表人的上访秩序。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要求解决问题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政策法律依据,不得提出过分或无理要求。
  (三)不得在党政机关围堵、静坐和滞留;不得呼喊口号、张贴大小字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不得到党政领导同志住地滋扰;不得围攻、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砸抢公私财物,冲击党政机关。一旦接谈完毕,应迅速离开接待机关返回当地。
  (四)不得以集体上访为由成立非法组织,进行集会,堵塞交通;不得违反有关法规,擅自举行请愿、游行、示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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